厚考每日一题 2018年刑法主观题(1015)

 时间:2023-10-21 04:51:03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吴某构成根据不同学说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盗窃罪。理由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 应受财产损害。在本案中,关于吴某修改收款数额使得刘某多付款27000元的行为,根据诈骗罪是否要求被骗人具有处分意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抽象处分说}认为处分者只需对财产的属性有抽象的认识即可,在本案中,如果按照抽象处分说,王某在处分财物,故吴某构成诈骗罪。(2){具体处分说}认为处分者必须对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具体的认识。在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处分自己的财物,因此吴某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理由如下:2005年6月8日起实施的《抢劫、抢夺刑案意见》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规定处罚。”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刘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上述法条,王某、刘某为了索取债务劫持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慢慢的开始捆绑吴某,对吴某的人身自由造成了紧迫、现实的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非法拘禁行为。王某、刘某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担心他人报警,这种对被抓捕的恐惧不能体现行为人内心对法秩序的回归,不构成犯罪中止,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构成非法拘禁基本行为的未遂。吴某的重伤结果是王某、刘某在捆绑吴某的过程中不慎导致的。王某、刘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行为,因此不能适用非法拘禁第二款后段转化犯的规定。捆绑行为是对人身自由的压制,具有导致伤害结果的典型危险。王某、刘某在捆绑吴某的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属于非法拘禁行为的典型危险的实现,因此,王某、刘某构成非法拘禁(基本犯未遂)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温馨小提醒:有部分同学认为本案具有防卫或自救性质,这种思路值得鼓励,肯定会给分。但由于{手段和目的要匹配},本案{目的正当,但手段不正义},按照这种思路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自救过当}。防卫过当或自救过当本身也是一种犯罪,故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这么答,估计会加分。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涉及{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这里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定性。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王某是指示者,刘某是授意者,丁、林是实施者。但刘某私下叫丁、林带枪过来。(1)如果试题描述为林某故意朝武某腿部射击,则其主观心态为伤害,丁朝腹部开枪,则丁某、刘某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杀人的放任心态。但王某的主观心态仍为故意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杀人故意排斥伤害故意。根据这种观点,一人故意杀人,一人故意伤害,就{无法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当分别定性。但由于在本案中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谁所导致的,那么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林某的行为也只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未遂}。作为教唆者的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观点二]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杀人行为包括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括伤害故意。根据这种观点,一人故意杀人,一人故意伤害,两人至少可以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都要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教唆者的刘某同样要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成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由于王某是指示者,但其主观心态是{故意伤害},因此:根据观点一,其指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未遂}。根据观点二,其指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要说明的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里所谓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组织所犯的罪行,而非组织中的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换言之,组织所犯的罪行是指组织者、领导者所组织、领导、发动组织的罪行。组织者、领导者需对罪行具有{概括性故意}。故王某只需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试题没有描述林某故意朝武某腿部射击,则三人的主观心态都可以认为是故意杀人。但王某的主观心态仍为故意伤害。在这种情况中,刘某、丁某、林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但是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怎么样处理,也有多种观点:[第一种做题方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对立关系还是包容关系(同上文)。如果采取{对立说},由于被教唆者实施了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无法成立共同犯罪。所以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采取{包容说},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则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既遂}。[第二种做题方向]{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中,如果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引起了较重结果,刑法对此结果规定了较重刑罚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不仅在基本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在较重的结果范围内,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是通说,2018年客观题考了两次,如抢劫共犯吸烟看同伙杀人案) {否定说}认为,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过失地引起重结果时,其余的人的行为假如没有引起重结果,就不应对重结果负责,{重结果只能由引起重结果的行为人负责任}。因此按照肯定说,王某对死亡结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既遂;如果采取否定说,王某对死亡结果只有过失,所以不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未遂,在故意伤害罪重伤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