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翼资料库 社会工作中案例分析

 时间:2024-04-19 03:36:26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嘉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真正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别的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不是成立。且为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企业成立与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成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解题思路]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法理详解](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企业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