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20

 时间:2024-02-23 23:27:21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在2021年11月30日发布后,大案刑辩团队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又组织团队助理陆续更新案例。

  最终,我们利用北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信息库,以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又从初步获得的一千多份裁判文书网中人工筛选,结合新闻媒体报告,汇集出已经公开的杀害父母案件220起,杀害子女案件124起。又通过域外法律检索平台及相关著作,获得域外“杀亲免死”案例12起。

  对类案的主要事实、关键情节、裁判结果做多元化的分析后,最终形成完整版报告,现将摘要部分予以发布。

  亲亲相杀,悖离人伦,践踏礼法,天理难容。但爱恨无常,相爱相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子女弑父杀母者,父母残害骨肉者,虽有违常理,却屡见不鲜。检索中外案例近四百,不孝子女将父母分尸焚尸者有之,抛尸荒野者有之,甚有将母亲先杀后奸者,其动机之卑劣,手段之残忍,已突破人类情感之底线。

  但检索结果为,子女弑杀父母者,父母杀害子女者,百分之九十九皆不杀。即使考虑死刑案件保密因素,专业研究者亦指出,杀害父母者被执行死刑的仅占两成左右,杀害子女被处死者则更是少之又少,亦即杀亲案件行为人绝大多数均免死。

  究其根本,亲子相残,必然事出有因,多为身心障碍,或为父母不慈、子女不肖,子女成长非一朝一夕,爱恨转换非一念之间。家庭矛盾,情感纠葛,情势复杂,一言难尽,较之谋财害命,滥杀无辜,终不可同日而语。若强制医疗为必需之手段,监禁可达社会防卫之目的,浪子又有教化之可能,亡父亡母必盼逆子免死,司法亦当有人权之念,恻隐之心。

  利用北宝、威科先行等法律信息数据库以及百度等搜索引擎,以“弑母(父)”、“杀害(死)母亲(妈妈)”、“杀害(死)父亲(爸爸)”“杀害(死)父母”等关键词,检索近年来国内子女杀害父母的刑事裁判文书,再经人工筛选,获得案例220件,其中仅3起最终决定执行死刑,16起属于犯罪未遂,收录另外201件“杀亲免死”案例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一~三辑。

  类案检索表明,我国大陆法域内的子女杀害父母案件,行为人直接被执行死刑的比例极小,仅占1.3%,亦即99%的案件均未判处死刑。免死案件中,有64起行为人都被鉴定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占比31.8%,其中9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决定强制医疗。除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9起案件外,其余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缓(37起)、无期徒刑(70起)、有期徒刑(80起)或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后两者共5起,案发时行为人系未成年),占比分别为18.4%、34.8%、39.8%、2.5%。

  从作案手段来看,免死案件中不乏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例如,齐萍萍不仅弑杀父母,而且分尸煮尸;司家宁为杀害母亲精心准备工具,为抛尸制定详细计划,在抛尸时被发现;龙才持菜刀朝母亲头、颈部砍杀;赵卫川杀害母亲后又奸污尸体;王崇伦持木棍朝自己母亲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其昏迷后又持刀切割其颈部,事后亦未参与实施抢救,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危害结果来看,在判处死缓的案例中,有至少14起案件均导致了一人以上死伤的危害结果。

  根据裁判文书,法院认为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情节,均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被告人因疾病或药物作用在作案时存在身心障碍,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李明学故意杀人案、何远朋故意杀人案;(2)被告人意欲自杀,而对心爱之父母“扩大性”自杀,如李慧敏犯故意杀人案,廖中平故意杀人案;(3)案发系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经济矛盾、情感纠纷引发,如李老文故意杀人案、赵强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存在比较大过错,或有轻生意愿,如石桥林故意杀人案、刘绍故意杀人案、曹建设故意杀人案;(5)被告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或者坦白,如魏斌故意杀人案;(6)被告人年纪尚轻,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如齐萍萍故意杀人案;(7)案发后被害人亲属谅解、求情,如郑少粤故意杀人案、李明芳故意杀人案、王崇伦故意杀人案。

  值得注意的是,有多起故意杀害父母未遂案件中,受轻伤或重伤的父母均选择了谅解不孝子女,可谓“亡母盼逆子免死”的最佳注解。

  利用相同检索手段,以“杀害(死)子女 ”、“杀害(死)儿子”、“杀害(死)女儿”等关键词,检索获得近年来国内父母杀害子女案例124件,无一起最终决定执行死刑,11起属于犯罪未遂,1起属于犯罪中止,将此124件案例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四、五辑。

  类案检索表明,我国大陆法域内,父母杀害子女案件100%均未判处死刑。(注:近期重庆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尚在死刑复核之中。)免死案件中,有24起行为人都被鉴定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占比19.3%,其中2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决定强制医疗。除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2起案件外,其余案件行为人均被判处死缓(11起)、无期徒刑(28起)、有期徒刑(83起)或缓刑,占比分别为8.8%、22.5%、66.9%。

  根据裁判文书,父母杀害子女之目的与手段同样令人侧目。例如,余新洲杀人分尸,情节恶劣;朱应德为了陪酒小姐,便杀死儿子,骗取家人钱财;马玉海为报复前妻泄愤,迁怒于无辜,以儿子及前妻的亲属为作案对象,持铁锤击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死者、重伤者均为未成年人;刘保荣疑心妻子出轨,采取了杀人报复的极端手段,将妻子韦某1砍伤,亲生女儿叶某1杀害……

  此类“杀害子女”案件之所以均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主要考量的情节与“杀害父母”免死案件类似。有多起故意子女未遂案件中,受轻伤或重伤的子女也均选择了谅解父母,如罗某甲犯故意杀人案,石迎凤故意伤害案。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因家庭因素出现的骨肉相残悲剧的处理相对谦抑,皆因此类悲剧并非完全产生于纯粹的恶。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世界108个国家(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业已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相关法律;142个国家(超过全球三分之二的国家)已从法律或实践层面(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废除了死刑,亦即全世界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国家会实际执行死刑。国际社会一致认为,报应刑观念已经落后于文明进步潮流,死刑就其本质而言是不人道的,是对人格尊严的漠视,杀人者之生命权亦不可侵犯。

  通过互联网、国外法律信息数据库、国外著作,检索我国大陆法域外保留死刑国家或地区(含中国港澳台)的“弑母( matricide)”、“弑父(patricide)”案例,选取最具代表性编辑为《杀亲免死案例》第六辑。

  检索发现,在当代不同文明,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均有无数弑杀父母的案例,或情节恶劣,或手段残忍,或一时冲动,或精心策划,无不违背法律,践踏人伦。但各国司法机关均认为此类案件未必需要“杀人偿命”,一者是为贯彻人权保障之理念;二者则是因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亦可达社会防卫、教化罪人之目的。

  中国台湾四起子女杀害父母典型案例。蔡京京与曾智忠残忍杀害蔡京京之母,法院认为被告2人“非无教化之可能性”、“将被告人与社会隔离,即可达成社会防卫之目的,尚无处以极刑即死刑之必要”而判处无期徒刑;李承懋家暴杀人案直至原审最后审判期日时,才坦白罪行,且案发后首先考虑的不是将伤者送医,而是查询废除死刑相关规定。法院虽难以认定其有衷心悔悟决心,但综合考量后认为其恶性尚未达于应与世永久隔离之程度,处以无期徒刑。胡某某家暴杀人案中,被告患精神疾病,误认妄想、幻觉是其真实的犯罪动机。若在监禁期间施以适当药物医治,能够达到减轻其病症,进而矫正的可能,法院整体考量评价,处被告无期徒刑。中国香港的周凯亮谋杀、阻止合法埋葬尸体案,周凯亮肢解父母,藏尸冰箱,后以谋杀罪判处终身监禁。

  日本则有大量“看护杀人”案例。桐生希美弑母分尸,法庭考量其有令人同情之处,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东京都光司为让母亲解脱痛苦而勒死母亲,法院判处光司缓刑。大阪府的藤崎早苗先用安眠药、再用刺身刀结束母亲性命,法院以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精神衰弱状态,判处早苗缓刑;山冈龙一企图与患有痴呆症的母亲共同自杀,但龙一自杀未遂,法官认为“被害者对被告人抱着感谢的心情,而绝非怨恨。可以推测出被害人并不希望被告人被施以严惩,而是希望他今后能幸福地生活下去。”后判处龙一缓刑。

  美国未废除死刑州亦有弑杀父母之案例,如克里斯托弗·波科杀父伤母案和梅嫩德斯兄弟杀害父母案,或手段残忍,或动机险恶,均被判处监禁而未判处死刑。

  综上,全球范围内,保留死刑的国家已是少数,即使保留死刑国家对于杀亲案件处理也是极为慎重。也因能行杀亲之事者,大多数身心皆存在严重障碍。对此类悲剧,非处以极刑可以震慑、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刑罚亦因有悲悯之心,引导全社会反思方是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