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案例分析题的做法【精华篇】

 时间:2024-02-09 10:15:50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刑事诉讼法复习中,没有无缘无故的“应当”“可以”,没有无缘无故的“建议”,必须搞清楚立法的理由,才能够记忆的更加透彻,当然,辅之以相关的口诀,记忆会更加深刻

  例一,判断: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不需要被羁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查一下法条发现,少了两个字,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不需要被羁押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不就是少了两个字嘛!这有什么好考的,这命题老师成天和我们过不去,希望你不要小看这两个字,文章可多着呢?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可谓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两把刀,一把刀字叉公安,一把刀子叉法院,只有它监督公安、法院,没有法院公安监督检察院,那么,如果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决定权,即检察院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不需要被羁押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所体现的那样,那么,就会使得检察院一家独大,公检法三机关还怎么协调工作呢?因此,检察院的监督权体现在对其他机关的建议权,而非决定权。

  比如:例二,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时,发现侦查人员有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行为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该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认为侦查人员可能以威胁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应当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B.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犯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D.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犯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应当通知检察院

  E.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选项A错误,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可能以威胁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能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而非“应当”要求说明。选项B错误,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犯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犯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应报检察院备案。选项E错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答案和解析都给你,从这个题目就能够准确的看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很多是建议,备案,其他机关向他告知之内的,若不是它自己分内的事情,检察院是没有决定权的。所以,举这个例子,希望你能够明白一个问题,法学法力之修炼,绝对不在于你的记忆,而在于你自己是不是能够足够用心的去体悟规则背后的道理,如果,你弄懂了在某种情况下,法律为何会这样规定,之后,你根本就不需要记这个规定,你就弄懂了,相对应的题目你也就会做了。

  其实,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正确的运用口诀进行记忆会事半功倍,例如:在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中,对于绝对排除的证据情况(也被称为证据死亡),如下例所示:

  例三,姜某与冯某涉嫌故意杀害出租车司机黄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理过程中,以下哪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F.现场遗留的血迹、毛发证据,未通过DNA鉴定等方式与姜某、冯某、黄某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归纳:对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即绝对排除的情形)

  【1】物证、书证:(1)复制品不能够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够反映原件及其内容(2)没有附笔录,来源不明的。(口诀:外形特征,来源不明)故A.G当选。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1)没有个别进行(2)书面证言没有经过证人、被害人核对确认(3)要翻译没翻译、要手势,没手势。同时格外的注意:(4)没有依法出庭提供证言的证人,对于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其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5)证人证言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6)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收集的(7)明显处于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状态,异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出的证言。(口诀:对于证人证言绝对排除的情形:没个别,没确认、没手势、没翻译)

  【3】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1)笔录没有经过被讯问人核对(2)询问盲聋哑人,应当提供手势没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没提供的(3)讯问没有在法定的场所进行(4)讯问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来进行(口诀:没核对、没翻译、没手势、没场所、没方式),例如:本题中,这个嫌疑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讯问的时候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否则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B中对姜某的讯问笔录,没有侦查讯问人员签名不属于讯问笔录绝对排除的情形,不当选;H、I的做法是错误的,当选。

  【5】辨认笔录:《刑诉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但是,后来又有规定,对于场所、尸体以及明显能够确定被辨认对象特征的,不需要混杂在其他物品中

  辨认笔录绝对排除的情形:口诀,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尸体场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