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分析岳某侮辱案

 时间:2024-01-31 02:35:41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2021年,民法典、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对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的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同时,也深切感受到,快速地发展的网络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空间秩序,让犯罪分子认识到“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倍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1.岳某为报复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等网络站点平台,公然贬损张某人格、破坏其名誉,致张某自杀,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2.岳某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2020年12月3日,S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侮辱他人行为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如散布被害人的个人隐私、生理缺陷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侮辱罪“情节严重”,包括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当众撕光妇女衣服的,当众向被害人泼洒粪便、污物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的,二年内曾因侮辱受过行政处罚又侮辱他人的,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隐私导致被广泛传播的,以及另外的情节严重情形。

  (二)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能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能够准确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三)准确认定利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无论其获取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权,只要恶意对外散布,均应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