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析

 时间:2024-01-30 01:53:05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杀猪盘”是一种以网络交友来诱导受害者来投资博彩类的诈骗方式,意为放长线“养的越久、骗的越狠”。

  2021年11月01日,刘某某报警称:其于2021年10月14日在名为“soul”的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位自称陈某文的人,因两人均已离异且共同语言较多便添加彼此微信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后陈某文以一起挣钱为由,诱骗刘某某打开一个名为“东方证券”的投资理财网站,在陈某文的糖衣炮弹轰炸下刘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投资了人民币1314元,后发现线元且提现成功,于是刘某某放下戒心并在陈某文的诱导下先后在该涉诈网站投资人民币102余万元,期间因后期投资金额慢慢的变大,刘某某已无法承担的情况下,陈某某自称能帮忙垫付人民币20万元,正当刘某某准备提现时发现投入的钱提现不了,那个自称陈某文的人已联系不上,刘某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此类电诈案件中,诈骗分子利用被害人刘某某离异独处的身份关系,在与其聊天过程中使用甜言蜜语让被害人产生具有共同语言的错觉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诈骗分子会以带被害人赚钱为由向被害人发送二维码、网址等要求被害人下载涉诈APP或登录虚假投资理财网站,并向被害人发送转账账户鼓励被害人尝试投资,此时被害人向上述涉诈APP、虚假投资理财网站投资的第一、第二甚至多笔钱款时一定会返利并可以成功提现的,诈骗分子也是以此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诱导被害人继续投资,随着投资数额的不断增大这些都是在涉诈APP、虚假投资理财网站的账户里简单数字的变动,是诈骗分子运用后台进行的简单操作,当被害人发现时诈骗分子已销声匿迹,投资钱款也无法提现,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2021年9月24日,增某某报警称:其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微博(昵称为:notfallinLoveGD_)私信询问是否有兼职意向,在答应对方后对方给增某某发了一条链接,增某某通过链接下载了一款名为“飞跃”的APP,对方让增某某联系客服做任务,会给其一定的返现(包括本金和佣金),增某某连续做了8单后,对方均给增某某返了现(包括本金和佣金),2021年9月19日,对方将增某某拉到某APP “卓越人生”群聊中,并称中秋节期间公司福利,连续做完三单后会将全部本金及佣金返还到。之后增某某就开始刷单,在匹配好商品后,联系客服并向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在连续刷完三单后增某某并未收到返现提示,增某某于是询问客服,对方以下单超时重新下单会一并返现为由让增某某继续向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直至2021年9月23日增某某汇完最后一笔钱款后仍没有返现,增某某遂意识到被骗了,经济损失达人民币95787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此类电诈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在各网络渠道发布“在家就能轻松赚钱、诚招网络兼职、刷单刷信誉取佣金”等虚假的兼职信息,以蝇头小利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对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下载、登陆某种涉诈APP、虚假任务分配网站,在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法律手续以后开始诱导被害人绑定银行账户信息,领取任务进行刷单,此时往往被害人所接取的前几单任务均能够得到小额返利,后续当被害人发现接取的任务并未返利时,诈骗分子会以任务下单超时、资金风控限流等理由哄骗被害人继续接单会一并返现(本金及佣金),因前期被害人已投入大量钱款,深陷其中不能自己,只能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继续下单,最终造成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近年来跟着社会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网络已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针对不同的群体犯罪分子都有一套“话术剧本”和“陷阱”,对此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也是广大群众所迫切学习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网络交友不可轻信,涉及汇款需要谨慎,投资理财请认准正规途径,及时下载国家反诈APP,从源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刚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夏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发现嫌疑犯夏某某将其所盗窃的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为950块钱)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的翟某某,翟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该摩托车,涉嫌收购赃物。

  派出所民警在受理该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询问,经对嫌疑犯夏某某的讯问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翟某某的询问得知:2021年5月2日,嫌疑犯夏某某在盗窃了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后遇到了收废品的翟某某,随即将盗窃的摩托车卖给翟某某,翟某某在收购时未向嫌疑犯夏某某查验其应当具有的合法手续、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并以2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该辆摩托车,翟某某无法确定所购摩托车的来源,且无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收购的摩托车是夏某某本人的摩托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翟某某对自己收购赃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因翟某某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并及时将收购的摩托车返还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第十九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之规定,给予翟某某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嫌疑犯、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根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本案中翟某某在收购摩托车时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进行收购且未向嫌疑犯夏某某查验其应当具有的合法手续、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废品收购原本是资源可回收利用的一种载体,但在嫌疑犯眼中,它也可能被视为是一种销赃的途径,废品回收并不是什么都能回收,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收购相关物品时一定要问清楚物品的来源和渠道,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莫贪一时便宜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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