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典型案例事例释读一

 时间:2023-12-28 23:47:21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严惩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维护基层政权安全稳定——黄韩等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5年以来,被告人黄韩等人通过在鄂州市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韩为首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2011年、2014年鄂州市黄矶村的两次换届选举过程中,黄韩利用暴力抢夺选票、贿选等非法手段先后当选村治保主任、村支部书记,严重破坏基层党组织选举活动。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后,黄韩等人又通过暴力打压、排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攫取农村资源,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2000多万元的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造成5人轻伤、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极大。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对该案2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黄韩,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是典型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人民法院从严从快惩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基层政权安定。

  强力推进“打财断血、黑财清底”,坚决摧毁涉黑团伙经济基础——丁代红等人“黑财”执行案

  2008年以来,以丁代红为首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在武汉东西湖等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高利转贷、故意伤害等犯罪,对当地的资金融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极度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当地营商环境。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依法对丁代红等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判决对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价值超过14亿余元的涉黑财产予以没收和追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迅速建立“黑财”执行绿色通道,在精准甄别“黑财”的基础上,依法开展银行账户查询、扣划等相关工作,做到快立快执、专案专执,有效缩短了涉黑恶案件财产刑的执行周期,仅用7天时间即执行到位“黑财”14.22亿元,执行到位率100%。

  该案的迅速高效执行凸显了人民法院“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执行法院在短短一周时间内执行到位14亿余元,彻底摧毁了盘踞在武汉20余年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基础,摘除了阻碍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毒瘤,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全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判处销售病死猪肉犯罪团伙主犯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5年至2016年冬,郑启虎、郑晨等1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食用病死猪肉对身体有害的情况下,仍长期低价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并伪装成新鲜“羊肉”高价销售给消费者食用,非法获利共274369元。经检测,查扣的涉案猪肉中含有圆环病毒、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微生物,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源性疾病。2017年松滋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郑启虎、郑晨等16人三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郑启虎、郑晨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省法院受理后,最大限度地考虑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涉案人员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违法次数和维持的时间等因素,依法判处主犯郑启虎、郑晨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湖北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该案的依法审判,推动了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达到了惩罚首恶、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2008年7月,被告人范国斌等人非法上线名借款人非法高利放贷8720万元。在高利放贷前,范某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诱使借款人与其员工签订委托处置房产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分笔放款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使借款人一步步陷入其设定的套路。其后,范某采取言语威胁和纠缠、滋扰、哄闹等“软暴力”方式催债,通过堵锁眼、换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从其住处赶出,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对该案1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来得到的、责令退赔。

  近年来,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侵占财物的“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常用手段。该案以除恶务尽的态度依法严惩了“套路贷”犯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也提高了广大群众对“套路贷”的分辨能力,引导群众形成理性投资观念。

  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为企业上市扫除障碍——中石化某公司与陕西某安装公司、河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石化某公司因与被告陕西某安装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美元1692万余元(约合人民币1.06亿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省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陕西某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亿元。陕西某安装公司得知其银行存款被冻结后,向法院反映,称该公司正在筹备上市,此时巨额流动资金被冻结,将会对公司上市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求解除财产保全。针对市场主体诉求,省法院立即组织听证、实地走访,充分考量双方诉讼利益,认为该案保全标的额过亿,如果要求陕西某安装企业来提供相应价值实物担保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最终,经过调查评估及现场核实,省法院接受了陕西某安装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担保,并于2021年3月3日及时裁定解除了对该公司账户内1.06亿余元存款的实际冻结。

  人民法院对该案积极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就司法行为可能给涉案企业造成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并做出有效防范和处置,竭尽全力将司法活动对公司制作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债权,又兼顾了企业正常经营,以刚柔并济的司法方式实现了法律力度和温度之间的平衡。

  某建筑集团系总部设在武汉的大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产生经济纠纷,部分下游企业为尽快回款,动辄申请冻结该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为避免财产保全对公司制作经营产生负面影响,2021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该建筑集团签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备忘录》,探索财产保全反担保前置工作机制,即由该建筑集团事先向银行申请开具担保金额为2亿元的《履约保函》。当洪山区法院受理涉及该建筑集团及其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案件时,法院根据《履约保函》不对企业的资产采取实际扣押、冻结措施,而是向保全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将申请保全的金额从该建筑集团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内扣减并登记在册。保全申请人胜诉后,法院给予该建筑集团30日的履行宽限期,以便其主动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该建筑集团未能按期主动履行,法院将依《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采取提兑保函、查封冻结账户等执行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机制属全国首创,运行以来洪山区法院共发出《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15份,担保总金额1.27亿元,成功化解了十多起案件纠纷。

  反担保前置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办理“执行合同”指标中的有益探索。该机制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司法办案活动可能对公司制作经营的负面影响,保证了中小微企业债权在司法活动中的顺利实现,为营造充满了许多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效审理破产重整案化解上市公司巨额债务风险,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及广大股民合法权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1年12月上市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十堰市第一家上市企业,其业务涵盖工业4.0、机器人集成自动化、航空航天装备和动力总成产品,公司员工近600人。近年来,受原大股东债务诉讼、行业周期波动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面临破产,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6月24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华昌达启动预重整程序,在积极推动华昌达重整前置审批工作的同时,提前开展清产核资、重整投资人遴选及方案论证工作。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华昌达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等重整准备工作。同年11月1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华昌达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同年12月20日,华昌达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最终华昌达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于同年12月31日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华昌达破产重整期间,人民法院全面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仅用32天就完成了华昌达重整案各项工作,完整保留该公司品牌价值及核心竞争力,成为全国上市公司重整时间最短的案例之一。该案通过合理分配偿债资源、科学设计“现金+股票”的综合偿债方案,化解了重大金融风险,从根本上解决了该公司高达23亿元的历史债务。该案在保障200余家小额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实现普通债权100%清偿,充分保障了职工、债权人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凸显了破产审判工作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在各方利益共赢的基础上实现和谐稳定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功能。

  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专业制造红外热成像系统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深交所中小板A股挂牌的上市公司。2019年11月14日,与高德红外存在一定竞争关系的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该文称,2010年,该公司为上市公司高德红外开发了第一颗红外探测器芯片。2012年,又为高德红外建设国内首条红外探测器芯片生产线等。该文章发布后,被数个网站转载,引起证券交易市场投资人及高德红外合作伙伴的广泛关注,部分投资人质疑高德红外的红外探测器及其芯片生产线均由上海某公司开发和建造,进而对高德红外的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实力产生怀疑,导致高德红外的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出现波动,并呈持续下跌态势。高德红外遂提起诉讼。经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情,促使上海某公司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删除侵权文章,并在证券时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为高德红外挽回声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高德红外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科学技术创新,通过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明确责任,并注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大大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为高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