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攻略│刑诉主观题案例分析做题方法

 时间:2023-12-21 16:30:20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这类问题是答大前提程序规则,注意完整性,不要遗漏知识点,想的时候注意程序的完整性(启动—审查—证明—处理决定—救济)。

  案情对犯罪过程,侦查过程有描述,然后列举类各类证据,部分证据有问题,如刑讯逼供,不符合辨认规则等,最终就一个问,问的很综合,问你法院如何正确地处理,或分析本案件,或结合证明责任谈一谈是否能做出有罪判决。

  此类问题是刑诉较难的问题,考生往往无从下手,但这类问题其实很简单,按照如下步骤答题即可。

  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是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①点评可以补正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通过补正/合理解释后可当作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无法补正/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

  ③对剩下证据的结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刑诉的证明标准。

  刑诉中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公诉人/自诉人)承担,被告不承担验证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应当对XXX嫌疑犯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法院需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这类问题正常情况下不会偏,强调程序的规则的完整性,很多考生只记得部分,几个小点,写不全。但本身难度不大,应对的方法就是结合上面考点表,把重点的程序记一下,尽量写全,然后熟悉重点知识点和程序的法条位置,到时候记不住就翻法条,建议都补一下法条数字,因为没写全的情况补了法条数字,并且这个法条数字涵盖了这规则,就不会丢分,法条写简称,如《高检规则》,《刑诉法》,节约时间。

  写完整大前提后,还要对照下案情分析,说明结论,这部分不是很难,只要对照了就可以给分,主要难在大前提写不完整,程序不熟,结论判断错,所以要把重点的程序好好记一下,这部分都是重点的程序,只是有一定的概率会跨好几个法条,难度在要求你写完整,不要遗漏。

  此类问题找出错误之处就得一半的分,纠正或者说明错的理由得剩下一半的分,找多了不会扣分,所以拿不准的默认为错,至少得一半的分。不要忘记纠正错误,就是“应当怎么样处理”写清楚,写完整。

  这类问题还需要注意遗漏的程序,如应当告知有权会见,程序中没有告知也属于错误,要找出纠正,但这类错一般都是常规考点(保障嫌疑犯权利/律师权利的点)。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嫌疑犯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犯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4)ABO血型鉴定;(5)侦查讯问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这一道题呢,就是我们上面讲的证据类的综合问题,这类题目,先把证据列举出来,合法的归为一类;不合法的归为一类。然后再说他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之类的,差不多都是这样。

  这类问题和纠错问题的答题方法也很像,算是刑诉中的送分题,碰到这种题几乎就等于司法部今年就是想让你过。

  大家先试着自己在案情中找一下标一下,特别是不合理的证据;然后再对照下文四金标记的,看自己有没有遗漏。至于点出证据有问题在哪(挨个分析证据),都是建立在你证据找完整的基础上,如果连证据都找不全,分肯定是不高的!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证据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或者需要其他证据来辅助一下】,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仅形似,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没有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嫌疑犯刘四的血型一致【血型一致不代表DNA是一致的】。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犯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自称收到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证据线索】。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4)ABO血型鉴定;(5)侦查讯问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读题时就要把错误的地方标记出来,这道题就答完了一半,标记完后,就准备开始答题,我们提议大家用这个方式答:法条依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挨个分析+法院的结论。

  大家用这个五步答题规范自己试着答一下,再对照下面的标准答案,看看自己和官方的答案有没有出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62条、第171条、第200条及《高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张氏兄弟和刘四不承担验证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

  如果检察院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法院只能做出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

  在本案中,小区录像画面极为模糊,不能证明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小区保安的证言证明其看见了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害被害人后逃走,并不能证明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并且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置。在本案中该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该证言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没有制作笔录,不能确定该物证来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ABO血型鉴定也不能确定刘四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侦查讯问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相互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以上证据并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据的挨个分析]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的结论]

  目前大家的主要精力还是在练习案例与法条上,但是机考频率也要保证,至少每周要进行1-2次机考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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