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苏公案例分析题(一)

 时间:2023-11-19 08:58:25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难度较大,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侧重对这一些内容进行复习。江苏公网专家从

  中摘选部分案例分析题并加以解析,考生在考前可根据真题的出题形式及范围把握把握复习重点。

  某市一栋大楼起火,导致11 位正在施工的农民工遇难,20 余农民工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重大责任事故原因做出详细的调查。经市政府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建筑设计企业甲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后,乙公司又将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丁公司(为丙公司的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丁公司将分包工程交给王某组建的施工队负责施工,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王某施工队的两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丁公司在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硬质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经查,丁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由王某施工队负责施工,装修用到的材料由丁公司提供;丁公司向王某提供劳务费用400 万元;实施工程人员工伤盖由王某负责,实施工程人员工资由王某支付。”另查明,王某累计拖欠遇难和受伤的农民工工资达60 余万元。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对责任单位与负责人员进行了处罚。【法条链接】《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能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1.答案 B。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答案 D。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答案 A。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答案 D。解析:事故批复是有关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职权独立作出的,直接确定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强制执行力。从作出事故批复的主体、内容和效力上看,进行事故处理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

  5.答案 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 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该司法解释第 41 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根据以上有关法律法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依法能成为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