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门练习 民诉事例练习:第三人

 时间:2023-11-19 08:58:10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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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3日,高光和邹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建议人)建议成立博超公司(房地产开发),高光、邹某某出资份额各占50%,邹某某任该公司履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1年6月16日,博超公司、南海岸公司(旅游服务)、天通公司(世界酒店)、地利公司(房地产开发)四方一起签署了《协议书》,对坐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海坡开发区的碧海华云酒店(现为天通世界酒店)的现状、投资额及酒店产权承认、酒店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理、工程结算及结算材料的移送、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清晰约好。2012年8月1日,天通公司以博超公司和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地利公司为第三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之诉,提出碧海华云酒店(现为天通世界酒店)房子一切权归西通公司一切以及博超公司向天通公司付出违约金720万元等诉讼恳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定,支撑了天通公司的诉讼恳求,判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012年8月28日,高光以博超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持续存续将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申述恳求闭幕公司。2013年9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闭幕博超公司。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2014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担任博超公司管理人,担任博超公司的清算。

  2015年4月20日,博超公司管理人以天通公司、地利公司、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博超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签定的《协议书》无效,将坐落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休假区15370.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29851.55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返还过户挂号至博超公司管理人名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了博超公司管理人的申述。诉讼过程中,博超公司取得了民事判定的复印件。高光遂据此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定提申述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5)琼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决书,驳回原告高光的申述。高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裁决书,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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