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10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07 13:55:26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浙江省金华市10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6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方某包装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27日,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液氨区与氮化区等易爆炸区域未经规范设计,安全间距未达到标准,且现场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电气,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经查,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该厂自2020年8月搬至某园区内开始加工生产以来,不规范使用氨气、氮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等危化品进行铁锅高温作业,主要负责人孙某在对相关操作知情的情况下,未作出过相应整改。

  4月18日中午,金华市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某厨具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公司涉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某厨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工厂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期限内进行整改。

  6月11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审批程序错误,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6月21日,兰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由于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欠缺,动火作业审批问题依然未整改彻底,未有效执行国家、省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兰溪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传转动装置无防护罩、部分电线未套管敷设、仓库货物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等事故隐患、货物(设备)占用疏散通道

  5月5日,浙江省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银丝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传转动装置无防护罩、部分电线未套管敷设、配电箱前货物堆放、仓库货物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等事故隐患;4楼货物(设备)占用疏散通道。

  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5月23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生产管理负责人桂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9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接义乌市公安局移送《王某某非法经营》案,随案移送的有银色小钢瓶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4439瓶。经我局调查发现,自2021年3月25日以来,当事人王某某和朱某某(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通过微信等网络销售模式,以每箱400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众多二十来岁年轻人,查明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500元。

  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的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8月3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没收违法经营的银色小钢瓶装一氧化二氮4439瓶及违法来得到的11500元,并处罚款149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29日,浙江省永康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员工60名,存在未如实记录这60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且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未履行5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经调查,浙江省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12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3月入职一名新员工苏某领,但公司2023年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中无新员工苏某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经查,该公司今年未对新员工苏某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6月12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前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案

  6月1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发现该公司虽然与承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没办法提供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方案、演练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检查台账等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6月7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对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6月20日案件调查结束,李某对本企业未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7月7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5月,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车间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在外地,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磐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磐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1日,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建筑设计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在对某发展有限公司的产业园项目其他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产业园主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竣工备案日期为 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示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筑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不再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八)未依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做立案查处,对该公司处罚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徐某处罚4.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