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名称登记进行规范调整的公告

 时间:2024-04-04 10:35:55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新修订的《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无行业”、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关情况如下:

  2、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 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2、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字号不相同的,在业名称变更,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字号不相同。”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即,企业名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业名称变更,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公司集团名称应当在公司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