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自然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环节、形式及案例

 时间:2023-10-05 15:14:33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受理工作;牵头组织并且开展行政许可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

  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审核、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流转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乡镇企业或公用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等。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规为非村集体成员占用集体土地、集体成员多占耕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办理土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等。

  【案例】李某某在担任某乡国土资源所(乡镇土地与村镇建设服务站合署办公)副所长期间,在明知该乡段某等60余户群众未经县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房而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仍答应诸多群众的请求为其办理房产证。李某某先后购买虚假的空白土地使用证,填写了编号、日期、使用人姓名、宗地面积、宗地图等相关联的内容,又复制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填写相应内容,而后利用其掌管乡国土资源所以及乡土地与村镇建设服务站公章之便,擅自在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并带领相关群众到县房产部门完成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手续,为当事人取得房产证。截至2011年8月,李某某先后为段某、刘某等61户群众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经评估,李某某的行为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9.91万元。李某某从中收受相关群众好处费共6.84万元。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明知建房申请材料系虚构或伪造仍同意办理,造成土地被非法占用和毁坏。

  【案例】某村欲将该村某块土地出卖给不具备建房条件的多户非本村人员建房。后该村村干部分别采取了向本村村民借用建房户头及伪造虚假的村民户籍证明等欺骗手段,先后向该镇城建办和国土所递交了申报材料。镇国土所副所长陈某某具体负责农村个人建房审查工作,明知呈报的内容虚假,违规建房系非法占地行为,仍违反规定签署同意意见,造成36.195亩土地被非法占用和毁坏的难以处理的后果。陈某某被法院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审核项目用地资料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材料,导致他人凭借伪造的缴款凭证骗取批地手续。

  【案例】2011年3月至10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满某负责经办某小区及沿江道路防洪堤建设工程、某粮油综合大市场、某新村小区三个建设项目用地资料的受理、审核、组织制作,在呈报过程中,没有将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实,便将变造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款凭证复印件交至省国土资源厅,致使上述建设开发单位采用该变造缴款凭证,骗取某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3.422万元。满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审核、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审核、采矿权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等审核审批事项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各项审批事项中谋取利益。

  【案例】2015年上半年,某农业公司向市国土局某分局申报了500亩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申请,一直未获批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通过找该分局局长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将其中50亩地办理成设施农用地,并帮钟某将另外450亩土地调整为一般农用地的方案上报省国土厅。另外,2016年12月,钟某打算将租赁的某村的20亩土地用于建设农贸市场,但因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又害怕被国土执法部门查处,所以送给李某某5万元,李某某答应帮助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久后李某某帮助钟某将该农贸市场用地审批手续上报到市国土资源局。李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违规审批腐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取相关的申报和审批材料,核查是不是真的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等情况,注意是否有上级以抄告单、会议纪要、简复单等方式干预的情形,对责任人员可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入点做出详细的调查;二是对伪造材料的人员以诈骗、非法出具公文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切入点做出详细的调查,进一步深挖申报人员与公职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态巡查的督查工作等。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的问题处置不力,特别是对农村或城中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建厂、取土的情况以罚代管且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导致土地被破坏、罚款未按时收缴。

  【案例】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因黄某等人(均已判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在2013年至2014年曾多次向黄某等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蔡某某在黄某等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时没有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致使?34.49亩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和灌溉设施完全被破坏,并造成罚款合计46.7万元因超时限未得到执行的重大损失。蔡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有关主体逃避法律追究;或对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故意隐瞒涉案金额、拆分案件,使得卷宗材料体现的个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帮助相关主体逃避刑事处罚。

  【案例】2012年4月,某村委支书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有关土地手续,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30.5亩的耕地用作社区建设。负有查处土地违法使用职责的国土所栗某某、监察大队杜某某应依法将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但栗某某、杜某某为了县里的中心工作,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仅对刘某某进行了36.64万元的罚款处理,而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12年6月26日,该宗土地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同意补办转用手续。栗某某、杜某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温某某在担任某镇国土所所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托、宴请并收受财物后,对有人在该镇某山场内非法开采稀土矿的信息故意隐瞒不报给上级国土局,亦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巡查,还为他人通风报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433.33万元,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万元。温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置违法现象,造成自然资源被破坏、占用。

  【案例】某国土资源管理所副所长喻某某,具体负责某镇村组土地巡查工作,因其未依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52.2亩,造成大面积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喻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行政处罚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等级、类型以此来降低行政处罚标准等方式,帮助土地使用人不缴、少缴罚款,从中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2007年3月,某区国土局纪检组组长王某某在办理某项目违规用地案件中,接受违规用地开发商李某某的请托、说情,降低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将15.5亩本属于居住用地二级地段的土地擅自作为居住用地三级地段进行处罚,并按三级地段标准追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113万余元。事后,王某某收受李某某12万元贿赂。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等相关联的费用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减免应当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没有根据相关要求将闲置的土地回收。

  【案例】2010年8月10日,某公司因长期闲置名下的土地,被某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处罚通知,要求缴纳891.12万元的土地闲置费。公司法人代表玉某找到某省国土厅的纪检组长罗某某帮助协调,罗某某找到时任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郭某帮忙免除该闲置费用,后玉某送给罗某某120万元。罗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非法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出具建筑权属证明,使非法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可以办理用电、用水等手续。

  【案例】某县政府规定用户要申请安装用电设施的应由乡镇国土部门出示证明,证明用电建筑并未非法占用土地,供电部门才可接受申请安装。某镇国土部门干部李某明知他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并被国土部门查处过,仍为他人出具证明,致使他人能够顺利安装用电设施,并从中收取他人财物共6万元。李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及时作出处理,放任违法状态持续存在,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

  【案例】2011年5月,某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发现某公司的项目部在该镇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后,该镇国土所所长王某某安排人员开始调查,在基本查清了实施工程单位的违法占地情况后,没有进一步进行查处,致使该标段取土场非法占地行为长期存在。2012年8月15日,有3名儿童在非法取土场所形成的土坑中溺水死亡。王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执法监察环节的腐败案件的办理,一是应注意及时调取停工通知书、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卷宗等材料,核查在执法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办案问题;二是要注重在调查监督执法中是否穷尽其他手段阻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是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等;三是必要时能够最终靠督促、协调职能部门对相关违法犯罪分子做出详细的调查,分化利益关系后再深入调查权钱交易问题;四是自然资源的利用由多部门监管,除对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外,应注意住建、环保等部门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面客观确定责任主体。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工作;负责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纠纷;负责建设工程用地竣工验收。

  【表现形式】在办理土地登记、变更等手续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手续不完备、未足额缴纳出让金或税金等情况下,帮助他人办理相关证件,从中收受财物。

  【案例】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陈某担任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地籍工作,负责全县土地确权、登记、抵押、发证等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陈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公司某宗土地登记发证申请材料期间,明知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宗(总面积为30880平方米)土地所申请的划拨、划拨补办出让、转让等手续,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且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能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陈某在该土地既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又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仅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仍然审批同意该土地发证手续,致使该公司以明显低价办理了上述30880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经县国土资源局追缴,该公司于2015年全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2078.25万元。陈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甲公司以100%股权转让形式,将其名下的655余亩土地使用权,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换证手续时,地籍科负责人朱某某违反应先到税务局缴纳有关税费再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在接受好处后,将其中的555余亩换发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收损失2600余万元。朱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调整土地等级,提升土地评价估计价格,致使土地使用权人获得超额抵押贷款等。

  【案例】某市土地局地籍科长李某某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将该公司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资料的土地等级由三级改为二级。后该公司与某银行发生侵权诉讼纠纷,并因评估公司依照二级土地做评估造成某银行损失差价200多万元。李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损害他人利益。

  【案例】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地籍测绘站工作人员刘某收受他人财物后,利用户主空白证书违规为其他用地户办理27本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致使土地使用权证被他人用于抵押贷款逾千万元,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导致涉案银行丧失了“优先受偿权”。银行为实现债权对部分贷款人要求提前还贷,造成部分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邬某在担任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地籍站站长期间,疏于对加盖有“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空白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地籍站所属工作人员刘某的监管,致使刘某私自利用该空白证书为他人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多本并用于抵押贷款,目前尚有349本去向不明。邬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权属纠纷调解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收受他人好处,偏袒一方;或对土地纠纷不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恶化。

  【案例】2014年某村某组村民组长文某某、州政府法制办原副主任吴某某共谋,由文某某寻找山林纠纷案源,签订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吴某某再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文某某所代理的被代理方谋取利益。后文某某通过对委托人保证有关系、保证能赢或直接带委托人到吴某某办公室证明有关系等形式代理多起林地纠纷案件,收取多名被代理人代理费共计42万元,事后文某某与吴某某私分了代理费。吴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文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办理违规登记权属类腐败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有明确的被侵害对象,作案留痕的可能性较大。办案人能根据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确定责任人。注意核查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领导干部明示或暗示违规办理的情形。

  第二,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类腐败案件。一是可以从法院或确权部门调取相关卷宗材料,重点核查行政行为存在很明显事实错误的确权行为案件和政府作为被告败诉的案件;二是注意向群众了解是不是存在相关公职人员向申请确权群众介绍代理人、收取高额代理费等情形。

  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参与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与设计公司勾结,通过重复计算面积、增加填方和挖方量、增设隐蔽工程、改变高程点等方式虚报工程量,骗取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更多工程拨款;或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监理公司、审计方相互勾结,通过虚报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式套取专项资金;或施工监督管理、验收流于形式,造成施工方超额申报工程款,施工质量不达标的后果。

  【案例】某镇国土所所长田某某在兼任某土地整理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期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所取土均在项目区1公里内取土回填,施工方申报工程进度款结算时以5~6公里(运输单价16.29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申报结算。田某某在审查施工方申报的拨款资料时,对客土回填取土地点、运输距离未进行核实确认,对该项目申报拨款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就在申报拨款资料上签字予以认可,造成施工方多次虚报工程款共计42.97万元。在该项目的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田某某未履行现场管理、跟踪旁站、计量认可等监督管理职责,使得施工方在该工程中套取项目资金共计61.72万元。该项目资金被虚套共计104.69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田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某县国土局经该局局长熊某某决定,安排指使其单位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某地勘院、某工程咨询公司、某监理公司、某招投标代理公司财物共283.72万元,为他人在获得业务上谋取利益,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并私设小金库保管使用。该县国土局及熊某某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为谋取更大的利益,违规重复买卖占补平衡指标,造成耕地流失损失;或在土地被破坏后不及时修复,致使土地失去生产能力,造成损失;或在未复耕情况下,违规返还复耕费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案例】为保持生态平衡,对土地进行开发后应该进行复耕或者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指的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边某某是某县国土局局长,2005年至2008年,边某某伙同他人,重复有偿地调剂占补平衡指标606.25公顷,购买指标方利用上述指标报批耕地转建设用地549.31公顷,致使国家耕地流失8239.65亩。边某某还伙同他人,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指使出纳杨某使用异地开垦补充耕地资金连同利息共计406万余元,补贴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边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的征收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采取收费不开票不入账或弄虚作假帮助他人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案例】2013年某县被列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县之一。2013年5月12日,杨某某作为县国土资源局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立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在没有查清辖区3个砖厂是否属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地、是否属于复垦义务人的情况下,便按历史遗留的废弃地,将3个砖厂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确定县政府为复垦义务人,进行立项并层报审批;赵某某作为主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工作的副局长,明知3个砖厂不符合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条件,仍对其立项申报予以审核通过,组织3个砖厂具体实施项目的复垦工作,违规经办支付3个砖厂土地复垦费130万元。杨某某、赵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办理套取土地整理经费腐败类案件。一是从资金的流向入手,重点查看资金打到施工方的账号后,施工方是否将工程款转回由自然资源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控制的“小金库”。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可能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利用施工方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二是从规划、验收材料中,找到弄虚作假的相关材料,重点核查是不是真的存在申报的规划合同资料和实际施工资料不一样的情况,必要时可到现场走访查看。三是对以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资金的,施工方往往存在两套材料,一套用于申报套取资金,另一套真实地反映施工情况。办案人员应及时调取这两套不同的资料,掌握主动权。

  第二,办理复耕监管失职渎职类案件。应及时调取用地人复耕计划书、审批材料、复耕通知书或者处罚书、复耕费征收情况等,确定复耕时间、复耕区域等,并实地调查是否严格执行复耕计划,核查责任人员是否按规定、尽职权督促用地人复耕。

  第三,办理涉及占补平衡指标的腐败案件。及时调取政府批复文件、买卖指标的双方协议书、会议记录等,核查出售占补平衡指标中是否存在越权、重复出卖、虚报复垦面积等违规行为。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订国有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并且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管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含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在内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承担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监测责任;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管理工作等。

  【表现形式】在土地出让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或部分党政负责人以招商引资、支持经济发展等名义,规避招拍挂环节,低价转让国有土地。

  【案例】某镇镇长邓某某在未获得土地主管部门任何批准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以镇政府名义将高速公路和车站项目剩余的9.18亩土地以49万余元的价格出让给张某某。张某某将大部分土地转让给马某某等人。邓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谭某以支持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为名,不执行“招拍挂”公开转让程序,低价交易国有土地7宗共计2361.18亩,并收受数家房地产公司30万元,给国家造成地价款损失共计19076.79万元。谭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故意压低土地的评估价值,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

  【案例】2006年下半年,某市政府欲引进某公司资金,对某地块进行开发。在该地块挂牌出让过程中,时任该市市委书记、市长的贾某向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陈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对该项目给予关心和支持。陈某某在明知该公司与镇政府达成的意向价格低于该地块正常评估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所所长李某按该意向价格进行地价评估。2007年3月2日,该公司股东张某等人以3510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地块,后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陈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总计857万元,并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156.4万元。陈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自然资源“招拍挂”过程中,公职人员通过设置前置性条款,确保相关公司低价获得土地,从中收受财物。

  【案例】2008年7月至2011年2月,黄某某利用担任某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某物流园项目的招商过程中邀请该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到辖区参与投资,指令相关部门与甘某某的公司签订投资意向书,将某地块的前期工作交由甘某某的公司,在区土审会上将土地的出让条件设置成符合甘某某公司的情形;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为避免某公司参与竞拍,黄某某向该公司负责人打招呼让其不参与竞拍,后甘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该地块。甘某某送给黄某某共计210万元。黄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土地“招拍挂”后,公职人员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名义违规向中标企业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

  【案例】2010年,某区办事处党委翁某某,将280余亩绿化用地及70亩水面供某公司无偿使用,并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贿赂9万元;该公司竞拍得到某块土地使用权后,翁某某明知区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给公司的行为违反规定,仍然盲目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先后四次将5169.21万元土地返款和4897.1万元税款拨付给该公司,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共计10066.31万元。翁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帮助相关公司或个人变更土地性质,如集体建设用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案例】2009年下半年,为了取得某县开发区某大道附近的两块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赵某与任某、周某(另案处理)3人约定由任某出资,赵某、周某去协调县国土局、县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关系,通过违规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上述土地的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任某许诺给赵某、周某几百万元的好处费,赵某将上述约定透露给其岳父市国土局副局长陈某某,陈某某答应在需要的时候会帮忙协调。之后,在陈某某的协调下,赵某和周某通过给相关部门领导送礼的方式顺利拿下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整个过程中,任某总共付给赵某和周某800万元,除去协调关系等各种花费,最后赵某将剩余的205万元送给陈某某。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通过在土地权属、面积等方面弄虚作假,帮助相关企业或个人少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案例】2011年4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将其公司某处房产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刘某某为办理该处房产的土地证少缴纳出让金,通过陈某某找到某国土所所长张某某帮忙,并送好处费20万元给张某某和陈某某。张某某将该地块写成刘某某的祖居地,并将该处房产所占土地面积由“480平方米”填写为“180平方米”,张某某还冒用其他工作人员名字将该地产的门前公路改写成4米生活路。2011年7月,张某某将上述办理土地证手续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致使该处房产所占土地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土地证,给国家造成84.39万元的经济损失。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为不具备探矿、采矿资质条件的企业违规违法办理探矿、采矿等相关许可证;或在办理上述事项时,违规违法为申请企业完善申请资料、缩短呈报时间、协调疏通关系;或利用审批、核价等权力,为送审者少定、漏定资源价款;或在矿产资源费的缴纳、管理中,擅自减免或缓缴规费;或在矿产资源评估、出让中,利用审批权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

  【案例】2010年,某省国土资源厅分管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的原巡视员杨某某违规批准按国家规定必须“招拍挂”价值为8.1亿元的某铁矿探矿权,作价1.5亿元转让给吉某某控制的公司(2010年年初吉某某公司通过先与政府合作成立公司再进行开发,当年8月政府部门退股,吉某某控股公司控制探矿权,按规定协议转让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2011年挂牌出让另一铁矿探矿权时,杨某某擅自更改厅长办公会决定,违规设置排他性准入条件,帮助吉某某公司排除竞争对手取得某铁矿勘探探矿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吉某某先后4次给杨某某送去人民币1001万元、美元0.2万元。杨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04年至2006年,高某在担任某旗副旗长期间,违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煤炭资源探矿权时,必须委托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规定,以及2005年9月30日后“转让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审批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规定,高某与时任该旗委书记王某某、旗长包某某等人商量后,未经评估违规转让多处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合计29.89亿元。高某等人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因安排亲属到矿业公司领取报酬或收受矿业公司财物、入股矿业公司,为对方在矿产资源使用权转让、纠纷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案例】2001年8月至2012年12月,高某某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12月起任某市政协副主席。2001年至2015年,高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土地和矿产拍卖承揽拍卖业务、为某公司扩大土地红线范围、为某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商返回所交的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土地使用权权证办理、涉土地纠纷解决等方面谋取利益,安排亲属到相关公司领取高薪,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81.72万元、港币18.5万元、美元1万元。高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在出让自然资源之前,往往会召开会议对自然资源的用途、意向等作出安排,会议记录集中反映参会者对处理相关自然资源的意见。办案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调取相关会议记录,向参会者和自然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了解自然资源出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二是调取“招拍挂”的相关资料,重点审查招标条件是否设置了不合理的前置条款,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围标等情况;三是在划拨出让、协议出让和“招拍挂”出让这几种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中,土地价格相去甚远,协议出让最容易产生腐败,注重审查出让后变更规划、用途等情况;四是除调查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外,还应注意其他领导干部是否插手自然资源出让。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依法定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统计分析并指导本级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矿产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依法管理地质资料;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项目的监管。

  【表现形式】在办理矿产勘查、采矿等许可证件时,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明知存在虚报矿种、虚报储量等情况仍予以办理;或在延续业务时,明知他人存在超量采矿、越界采矿等情形仍予以办理。

  【案例】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曹某某、副局长祝某某明知某矿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区域的主要矿种为钼矿资源,且其他单位已取得铀矿普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该区域不能重复的情况下,仍签发了该矿采矿许可证发证意见,没有按规定采取“招拍挂”形式转让给他人,导致该矿因非法采矿破坏的钼、钨矿资源价值为19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曹某某、祝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某县国土局副局长谭某某将刘某某编制的6个煤矿虚假的储量检测报告及评审专家鉴定意见送交市国土局办理有效期为一年的采矿许可证,导致某煤矿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越界超深开采煤炭47613.32吨,致使国有煤矿资源损失1437.77万元,后谭某某收受刘某某36万元。谭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矿山开采监督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对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等违规开采行为不及时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对未完成最低探矿投入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吊销勘查许可证。

  【案例】2008年10月始,蒋某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科科长期间,未按规定对全市各矿山企业实施开发利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监管中,蒋某在对矿山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未有效地进行实地检查;在发现企业越界开采后仅下发停工通知书,未继续跟踪监督检查;在与国土所的业务联系中,未对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培训;对矿山进行定桩后,未将有关桩界范围等矿山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国土所,导致2010年度、2011年度辖区内多家石场越界开采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090.62万元。蒋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矿腐败案件往往涉及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办理涉矿许可证的腐败案件时需注意:一是可以选择从矿产转让招投标程序入手,核查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围标的情况;二是分析矿主是否存在非法采矿,超范围、超标准采矿、破坏林地等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可协调职能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进一步调查公职人员在涉矿案件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的问题;三是可从矿产评估环节寻找突破口,如调查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评估是否合理、评估机构与相关矿产企业人员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是可以通过采取核查交税信息、开采记录、账本或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等方法确定涉矿腐败中造成的损失金额。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负责对本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费用的统一审核;组织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表现形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承揽拆迁基础工程、加快拆迁进度、审批工程款拨付、拆迁纠纷调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

  【案例】某市房地产开发商丘某某,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其拍卖后该市征地拆迁中心未按时完成征地工作,由于该工程的征地拆迁问题未能解决,一直不能正常开工。丘某某为使工程能正常开工,于2009年的一天,给予某市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市征地拆迁中心主任谭某某好处费10万元,事后,项目得以顺利推进。2007年,在某城中村生产队的征地过程中,工程老板吴某通过市征地中心主任谭某某向相关投标代理公司打招呼,通过围标的方式揽下了本队9家拆迁户的安置基础工程,结算工程款时,谭某某对其给予关照,吴某非常感激,进而提出要承包另外31家拆迁户回建用地以及一块生产队储备用地的清表清场工程,谭某某又拍板同意了,吴某事后送给谭某某15万元好处费。谭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材料,违规发放补偿款或安排安置地给违章建筑户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案例】2009年7月,谢某某被聘用为某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负责某新区总部基地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2011年11月,谢某某在办理被拆迁人韦某某所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核韦某某提供的安置人口户籍材料(以死亡人员名字伪造的户口本),与被拆迁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致使韦某某等人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55.93万元。事后谢某某收受韦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0.8万元。谢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土地收购过程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地价评估报告,致使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套用较高的基准地价系数、提高评估价格等方式骗取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案例】2012年,某县打算将一公司的工业用地收购用于商业用地开发,在收购过程中,该公司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套用市级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并将12类工业用地以11类工业用地计价,同时提高相关设施的价格,评估公司出具一份3400万元虚高的评估报告。负责该项收购工作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李某某和副主任刘某某没有认真实地检查和审核评估报告,致使政府以这份报告价格为基础赔偿3200万元。经鉴定,该工业厂房价值为1100.47万元,比原评估价低1184.59万元,减去协商减价和已挽回的损失,政府损失419.71万元。李某某和刘某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相互勾结,以虚增补偿名目、征地面积等方式骗取补偿款;或在征拆前利用征地信息,提前租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或种植高附加值的附属物,骗取超额补偿。

  【案例】2012年6月,闫某某在任某镇国土所科员期间,与时任某村六组、七组组长的王某甲、王某乙预谋后,在某项目附属物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乔木、水泥路、电缆线、地埋管长度附属物等方式,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共10多万元,个人私分5万余元。闫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采取冒用被拆迁人签名、捺印、虚列集体开支等方式,截留、套取、骗取补偿款;或利用保管补偿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

  【案例】2010年11月至2011年,某镇人民政府成立某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小组,该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周某某系征地小组成员之一,负责保管和发放某村三组、四组集体和某电站征地补偿款。2011年8月23日,周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个人私自截留某电站征地补偿款3.4万元,并占为己有;之后又私自挪用某村三组、四组集体征地补偿款11万元用于经营活动,致使国家公款脱离监管,后于2012年2月1日至3日陆续将挪用的11万元公款予以补上。周某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办理虚列建筑物骗取补偿类腐败案件。一是由于土地、房屋征收后,地貌、土地附着物等往往发生很大改变,难以恢复原状进行核查,办案人员可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遥感监测、农业和林业部门保存的承包合同、评估公司和征收单位留存的照片等证据,了解原貌,判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二是抢建、违建人员涉嫌触犯诈骗罪,可先由公安机关以前述罪名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进一步深挖背后权钱交易问题;三是骗取征收补偿款一般需要通过伪造房屋证明、评估报告、户口信息等方式,对于参与出具伪造证明材料的中介,可先协调公安机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以此为突破口,深挖权钱交易问题。

  第二,办理涉及利用虚构机器、变压器等附着物和青苗骗取补偿款的腐败案件。一是办案人员可到电力部门调取企业的用电量、变压器安装手续,核实是否存在造假的情况;二是收集相关补偿协议、现场清理明细表、赔偿明细表等书证,重点审查是否超标准补偿,相同类型的农户是否补偿一致,赔偿的家禽、树木、房屋面积是否明显不正常。

  第三,办理涉及征地拆迁附属工程的腐败案件。征地过程中往往有土地平整、通电、通水、通路等配套工程,也有地区性的市政、生活、商业、教育等规划和建设工程,这些工程一般由征地部门负责安排。征地部门为了得到被征地地区民众的支持,顺利推进工作,常将部分工程推荐给当地村干部、包工头等承揽劳务,村干部或包工头则在征地拆迁中协助政府。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核查工程发包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征地中是否存在诈骗或贪污等问题,深挖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权钱交易问题。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地理空间数据库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负责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负责地理市情监测;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信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维护、更新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勘测成果、成图和资料审查、管理、应用及监督;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表现形式】在征收补偿测绘或房产销售面积测量、工程项目测绘等工作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虚报面积或体积,使他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增加销售额。

  【案例】李某某和杨某某是某市房地产测量处干部,在某猪场拆迁工作中负责涉迁房屋的摸底、测量、绘图及建筑年限、结构、面积认定等工作。2012年5月、6月,赵某为使其入股的养殖场多获得征迁补偿,经与他人共谋,意图对养殖场虚增猪栏面积,冒领征迁补偿款。赵某请李某某绘制了一份虚假的房屋实测平面图,虚增猪栏面积3077.07平方米,杨某某在该平面图的复核一栏中签字确认申请补偿款,致使国家相继被骗征迁补偿款46万余元和母猪搬迁补偿款25.8万元。2012年的一天,赵某在取得部分征迁补偿款后,将15万元现金送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其中3万元现金分给杨某某。李某某和杨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土地等资产出让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通过擅自改动测绘结果等方式,使得测绘面积少于实际面积,帮助他人少交税款、土地出让金。

  【案例】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勘测站站长王某某,在测量企业通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过程中,擅自改动测绘结果,使多宗土地测绘面积减少共计4000平方米,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78万元,王某某从中多次收受好处费共计6万元。王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涉及测绘业务的腐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于原貌尚存的被测量对象,可以通过重新测量来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二是对于已经被破坏的被测量对象,可通过卫星数据了解原貌,或向群众了解原貌。

  部门主要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下达规划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辖区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表现形式】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查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认真核查,使他人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许可申请和验收申请获得通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案例】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某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总规划师朱某负责某公司向该局申报的堆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等审批事项。在审批该项目过程中,朱某对报送的规划总平面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承办表等材料疏于审查,未发现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所附平面图对建设项目关键信息表述不一致,未发现规划总平面图标注的是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未对危险品仓库与周边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进行审查,未对经办人是否依规现场踏勘进行核实,未发现该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时已经在非危险品物流用地上建成并投入运营,导致该公司规划许可和验收获得违法通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取得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和作业的资质并经营存储危险货物。2015年8月12日22时许,该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截至2015年12月10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朱某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房地产项目规划中,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给开发商在审批速度、容积率和绿化率、商业面积等方面提供关照;并收取对方给予的财物。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帮助开发商在土地性质调整、容积率调整、项目平面图调整、许可证延期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某地块开发权,且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后出售该地块。按照原规划,该项目容积率不高于2.5,为了能够多划分地块,该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给予某区建设局规划股股长张某90万元好处费,将容积率提高至3.5,多划分50多块地块出售,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200余万元。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10年3月1日,某县规划局局长张某某明知陈某某将某工业仓储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属于非法转让,仍违规受理陈某某的申请并提请县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召开该地块土地用地性质调整专题论证会,并签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同意将某物流公司该宗地工业仓储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造成恶劣影响。张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在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规划部门工作人员默许建设单位“先上车,后补票”的超规划施工行为,违规发放验收许可证;或“以罚代管”将违规建筑合法化;或没有将超规划的违规所得予以没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案例】某地产项目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23203.32平方米,?该市规划局局长陈某某在明知该项目存在超规划许可建设的情况下,仅对其中9000平方米超规划面积进行罚款,还违规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致使国家非税收入损失59.74万元。陈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李某是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验收时,明知该县四个小区违规超容积率建设,仍在接受他人的请托后违反规定不予对其处罚,仅让其补交规费101.6万余元和土地出让金29.02万元,对开发商违规销售所得4059.43万元没有按规定进行没收,亦没有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李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政府总体规划要求,在规划审查中仍批准他人用地,导致政府在征用土地时遭受损失。

  【案例】2003年至2005年,丁某某担任某区城镇规划管理局副局长,参与了轨道交通11号线线)的前期技术储备工作。其间,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求沿线各区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土地。2005年年底,丁某某在审批某园林绿化商品苗木基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明知该建设项目所涉土地有轨道交通11号线线)穿越,应当在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划示规划控制线以确保轨道交通规划的顺利实施,仍违规同意且授意区规划局规划管理科经办人赵某不予划示规划控制线,且在明知上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缺少区发改委的项目建议书批复,也未按照《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书面征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意见,不符合核发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同意签发该选址意见书,致使甲公司得以持该选址意见后续国有绿化用地供地手续,获批国有绿化用地使用权,取得6965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11月,甲公司以上述69657平方米的国有绿化用地使用权参与轨道交通16号线号线线)动迁。经评估,上述土地使用权估值为1.366亿余元,地上种植物、房屋及附属资产估值为1.357亿余元,合计2.723亿余元。2012年3月,轨道交通公司、甲公司、该区某镇政府签订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动拆迁整体补偿金额为3.58亿元,实际支付甲公司3.575亿元。丁某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办理规划审批类腐败案件。一是从形式上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划,是不是真的存在超越职权审批的情形;二是注意实质审查,了解是否存在通过材料造假骗取审批的问题,分析公职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第二,办理违规变更规划类腐败案件。一是及时调取变更规划的审批材料,确定变更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问题,及时确定责任主体;二是审查申请材料,确定实体上是不是满足变更条件,变更后是否按照规定补缴费用;三是委托权威部门鉴定损失金额,对于因非法行为获取利益的要及时追缴。

  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审批管理、海区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海洋维权执法、海洋环境保护等。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海砂等矿产资源而不予查处,致使国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表现形式】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将海域使用证换发成土地使用证,使土地的市场价值提高,从中收受他人财物。

  【案例】某投资公司曾申请将460余亩回填地的海域使用证换成土地使用证,但某区国土局不予办理,该公司便委托黄某某代为办理并给予黄某某费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黄某某找到时任某市海洋局副局长的梁某某,商量将460余亩回填地的海域使用证换发成土地使用证,梁某某答应帮忙。其后梁某某便找到时任该市副市长陆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为该公司将海域使用证变更为土地使用证提供帮助,陆某某就填海成陆项目中将海域使用证更换为土地使用证的事情,组织了国土、海洋等相关单位开会,研究认为填海成陆的公共设施项目、工业项目,已经通过自治区海洋局填海验收的可以换发土地证。之后,土地证办妥并登记在该投资公司名下,梁某某先后6次收受黄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00万元。梁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少征、未征海域使用费腐败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要及时调取宗海图和审批讨论记录、测量记录等材料,确定相关责任人;二是可重新组织测量核实应征数额,从而确定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