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七】张某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时间:2023-12-07 14:00:52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张某销售不合格柴油,理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因此从法律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张某予以从重处罚。

  为维护辖区安全稳定,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打击道路、园区出现的使用危险货运、客运车辆装载汽、柴油兜售给社会车辆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我局联合公安分局、商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开展了流动加油车专项整治行动。

  从查处的相关案件情况去看,流动加油车油品质量经抽样检测均不合格,同时还存在着计量不准确、车况较差、车厢内放置塑料油桶、加油设备等情形,车内也未配有专业消防器材和未安装防火防爆设施等,存在比较大安全隐患。

  流动加油车不仅扰乱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如同流动的“炸弹”,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尤其是非法改装的加油车流窜售油,极易发生燃爆伤亡事故。本案中我局按最高罚则进行处罚,既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处罚,又能在当前环境中起到非常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