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诉案例(4)——刑事证据

 时间:2023-12-07 14:00:43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本期案例为陈龙故意杀人案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出现了“ 一案两凶”,究竟谁是真凶,是陈龙,还是王渊,或者二者均不是,而是另有第三人?下面我们具体来看: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飞向看守所民警揭发同一监室的陈龙涉嫌杀人的犯罪行为。王飞和陈龙羁押在同一监室,陈龙家里穷,王飞经常在生活上照顾陈龙。于是陈龙对王飞心存感激,两人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有一天夜里,陈龙告诉王飞,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一个女孩,并描述了杀人的详细过程,还让王飞发誓不告诉任何人。

  陈龙,男,现年27周岁,北京市人,无业。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经侦查人员讯问,陈龙对2007年5月6日在某区黑山路杀人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飞。侦查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北京市某区黑山路杀人案已于2 0 1 4年7月破案,罪犯王渊已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侦查人员调取了王渊杀人案的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根据王渊杀人案一审、二审案卷材料,证明如下事实:被告人王渊,男,1978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渊主动交代自己还有别的重要犯罪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渊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王渊供述了他于2007年5月6日晚9时许在某区黑山路将一名女子杀害的事实。鉴于王渊另有重大犯罪嫌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渊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渊杀人案补充侦查。在侦查期间,根据王渊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某区黑山路的小树林里挖出了被害女子的尸体。现场勘验发现,尸体埋藏在一棵树旁,树上有人为刻画的标记。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绿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裙、棕色高跟鞋的碎片,身边有一棕色小手提包。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人王娟,女,22 周岁,身高1.66米,死亡时间为2007年左右,死因为颈部因外力挤压窒息而亡,无其他致命伤痕。侦查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疑解、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渊犯罪、故意杀人罪。2 0 16年4月5日,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渊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将王渊集资诈骗罪改判为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实施杀人 ,之所以供述杀人是因为原审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为了拖延死刑判决生效的时间,而故意编造的犯罪。杀人的犯罪事实是一个叫陈昏的同监室的人告诉他的。王渊供述以下事实:“当集资诈骗罪原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我非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无另外的办法。同监室的陈昏,平日和我关系不错,看我情绪很低落,就告诉我一个救命的办法,并说以前他一个狱友就是这样救了一命。他说,既然集资诈骗罪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现在唯一的办法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争取立功。我说,我也没什么案件线索呀。他说,我告诉你一个案件线索,你就说是你自己干的,这样你的案件就会被发回重审,争取拖一段时间,时间长了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会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我当时想,反正已经被判了死刑,也没有别的办法,干脆就按他说的办,碰碰运气。陈昏告诉我说,你要记清楚我告诉你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可以不被公安机关识破,绝对不能告诉任何人是我告诉你的,否则你就没命了。陈昏就告诉我在某区黑山路杀人的案件。(该杀人事实和上述陈龙告诉王飞的杀人事实基本一致,重复的地方在此不作重述。只有个别地方不一致:陈昏没有告诉王渊作案人的姓名。后,发现被害人死了,自己就到附近废品收购站偷来一把铁锹,将尸体埋在一棵小树旁,并在小树上做了一个记号,以便日后来祭奠赎罪,事后又把铁锹放回了废品收购站。)”。“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他说这是一次一个朋友喝醉了酒说的,自己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就按照他说的熟记在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我所说的,都是按照陈昏告诉我的说的。现在一审将我的集资诈骗罪改为无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认杀人罪了,这的确也不是的,我确实没有实施过杀人行为。”

  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渊的供述进行了补充侦查,讯问了陈昏,询问了同监室的其他证人。陈昏始终否认告诉过王渊杀人的事情,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也从未到过现场,怎么会知道那里有杀人的事情。其他证人也没提供有效的证据。鉴于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渊的辩解。2016年12月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渊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渊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判决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陈龙供述自己在某区黑山路杀人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陈龙父亲陈昏原来就是在王渊集资诈骗、杀人案中王渊提到的陈昏。王渊说是陈昏告诉他杀人的事情。陈昏,男,1960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系陈龙父亲。

  公安机关在提讯陈昏过程中,陈昏否认帮助儿子陈龙掩埋被害人尸体,也不承认告诉过王渊杀人的事情。虽经多次讯问,陈昏始终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在侦查陈龙杀人案中,陈龙在现场准确指认出尸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在对被害人照片辨认中,陈龙准确辨认被害人生前的照片。除上述证据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证据。

  1 .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1)王飞构成立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2)王飞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但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且被揭发人陈龙也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通过现场指认、对被害人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立,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查证属实不一定等于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王飞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龙涉嫌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答:(1)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龙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首先能确定的事实是,被害人王娟被杀害的事实,刑事案件已经成立。证明被害人被杀害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是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非自然死亡 ,究竟被害人是否遭到,抑或抢劫 ,从现场收集和获取的证据,无法断定。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疑犯有两个人 :陈龙和王渊。但可以排除二人之间共犯的可能性,因为二者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二人共同作案的证据。那么,可以合理推出二人之中至少有一人是被冤枉的。

  认定陈龙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有 :一是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从现有的证据,未曾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可以推定被告人系自愿供述。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适用口供补强原则。二是证人王飞的证言。证人王飞听陈龙给他讲述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本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较弱。王飞为了减轻处罚,争取立功,不能排除有作伪证的可能性。综合衡量该证据的来源、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的关系以及被告人陈龙的供述等情况,不能将王飞的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佐证之一。三是被告人陈龙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辨认笔录制作的合法性、辨认录音或录像的真实性等确保辨认程序合法和真实,在排除不正当暗示、教唆或串供等情形,现场辨认笔录合法、真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指出隐蔽性很强的证据。本证据作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单凭本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四是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若能够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作案前并不认识,而被告人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的照片,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过。被害人辨认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五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综合判断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证据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被告人陈龙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罪。证明被告人罪的证据有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飞的证言 ,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罪。理由:一是认定被告人实施罪事实上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尽管有证人王飞的证言,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人的陈述。二是本案就被告人行为,无另外的证据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另外的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 .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如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司法责任?说明理由。

  (1)就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罪,法官、检察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司法人员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在重审一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证据有 :一是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渊承认自己杀人犯罪行为。本供述为王渊自愿供述,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二是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和被害人衣着、钱包等物证。根据王渊的供述,侦查人员发现了被害人尸体,进行了尸体检验鉴定,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相关衣着、提包等物证。这些证据印证了被告人的供述。三是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为直接证据,其他客观证据基本上印证了供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辨认暗示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重审一审中,证据收集和审查存在的不足在于,应当查明被告人王渊在案发期间是否在案发现场出现,应当让其对被害人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如果将所有这些事实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查证,可能就会发现本案的疑点,防止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一旦供述有假或者被告人翻供,易引起错案。

  (2)重审二审中 ,认定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 ,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认定为错案 ,承担对应的司法责任。重审二审中,上诉人王渊翻供,并且说明了翻供的原因,该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上诉人王渊翻供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重审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说,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都是对被告人供述的补强证据。重审二审期间,被告人否认有罪供述,本案的唯一直接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重审二审中 ,侦查机关对王渊辩解称是陈昏教唆其供述杀人犯罪行为予以了调查核实,尽管陈昏不予承认 ,但这并不能证明王渊翻供就是假的,这一事实仍然处于真假不明状态。重审二审中,在上诉人王渊翻供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其他间接证据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遗漏很多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链不具有闭合性,而且间接证据指向不明确。

  本案属于错案,重审二审相关司法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对应的司法责任。

  答:假如发现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王渊故意杀人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 .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嫌疑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行使辩护权的主体,不承担验证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根据《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就是证据裁原则的法律依据。嫌疑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等都必须以证据作为认定的根据,不得依靠主观猜测、判断和推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分析和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备极其重大的作用,也是侦查破案有效的、快捷的途径,及时获取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