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诉案例(8)——沈某与刘某冷冻胚胎继承案

 时间:2023-12-07 14:00:25      作者: 欧宝官网入口

  原标题: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诉案例(8)——沈某与刘某冷冻胚胎继承案

  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取得生育证明。后沈某与刘某在G医院做了胚胎移植助孕手术。2012年9月,沈某、刘某签了知情同意书,载明刘某与沈某在G医院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继续观察6枚。对于剩余胚胎,刘某与沈某选择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刘某与沈某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刘某、沈某签订知情同意书,G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1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需继续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刘某、沈某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刘某死亡,沈某于同年3月死亡。沈某系沈某某、邵某某夫妻之子;刘某系刘某某、胡某某夫妻之女。沈某某、邵某某于2013年将刘某某、胡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G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一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原告来监 管和处置,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的受精胚胎(4枚)归原告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保管。

  医院辩称,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是, 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将本案案由由继承纠纷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并于2014年作出二审判决。

  1. 就本案中G医院参加诉讼的详细情况,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将G医院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给出理由。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医院在一审中并未主动提起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而是由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医院不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医院在一审中的主张表明,其既不同意将胚胎判决给原告,又不同意判决给被告,而是主张自己拥有对胚胎的处置权。实际上,医院提出的是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医院也不能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请给出理由。

  确认之诉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真的存在的诉讼类型。在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表述中虽然没明确“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拥有上述权利”类似的语词,但是从请求“判令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原告所有”的文义能够准确的看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确认请求,单纯使用“判令”的表述也并不妨碍对请求事项内容的实质理解。

  4、如果原告在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有没有执行力?请给出理由。

  原告最终的诉讼目的和请求是要求医院向其交付胚胎。医院是否有权拒绝交付,涉及确认判决有没有执行力的问题。

  如果确认判决本身的给付内容是明确的,只是不包含明确的给付要求,应当赋予判决执行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其主文具有执行力。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成为执行标的的只能是财产,人身不能被执行。无论对胚胎的法律性质作如何理解,即使胚胎被视为人身本身,由于案件执行内容是对胚胎的交付行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都可成为执行标的。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该依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基于上级法院在审级制度中应当发挥的纠错功能,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变更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没有列明“监管权、处置权”纠纷,二审法院实际上创造出一类新的案由。此时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暂时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

  人行使诉权。不过,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地方法院并没有创设并自行使用新案由的职权,更稳妥的做法应当是考虑直接适用已有的上级案由。

  本案例主要以在社会上引发很大关注的2013年“冷冻胚胎继承第一案”为蓝本,围绕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确认判决的执行力、案件的执行标的、二审法院变更案由的做法等展开,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